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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土地使用權爭議政府先行處理程序并非強制性前置程序 —— 一起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
-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十六條之規定“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,由當事人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的,由人民政府處理。單位之間的爭議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;個人之間、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,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。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,向人民法院起訴。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,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?!痹谵r村地區,村民所分的承包地幾十年不變的情況很多,由于歷史遺留以及土地管理不規范不完善等原因,土地邊界糾紛較多,本案就是典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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